外贸综合服务业务
Comprehensive foreign trade service business时间(TIME):2022-10-30 22:08:03
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46号
“外贸综合服务业务”(综服),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出口货物为国内生产企业自产的货物。
(二)国内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。
(三)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,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,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。
(四)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。
(五)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退(免)税时,在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》第15栏(业务类型)、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》第19栏〔退(免)税业务类型〕填写“WMZHFW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