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海关关于中国籍客货运船舶境外维修申报纳税事项的通告
Circular of Shenzhen Customs on tax declaration for overseas maintenance of Chinese passenger and cargo ships时间(TIME):2022-01-18 22:22:12
发布时间:2022-01-12 15:00 文章来源:深圳海关
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籍船舶境外维修业务的申报纳税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审价办法》”)等相关规定,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本通告所称“中国籍船舶境外维修”,是指中国籍客、货运船舶在关境外进行船舶维修,并复进境的行为。
二、船舶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出境维修及复进境时,应主动向海关申报,并按海关要求办理相关进境纳税手续。
在办理船舶出境维修申报手续时,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船舶的维修合同等相关单证,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“修理物品”(1300),征免性质填报“一般征税”(101),运输方式填报“其他运输”(9)。
在办理船舶复进境申报手续时,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船舶的维修发票等相关单证,报关单监管方式填报“修理物品”(1300),征免性质填报“一般征税”(101),运输方式填报“其他运输”(9)。
三、境外发生紧急维修的船舶复进境时,船舶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,报关单备注栏填写“紧急维修”字样及船舶紧急维修前离境时间。
四、境外维修的船舶,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,并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,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。
境外维修船舶复进境时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,由海关按照《审价办法》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。
五、随船舶进境的维修件、零配件,按实际情况填报报关单监管方式和征免性质,并按相关规定征税。
特此通告。